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组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制度文件,结合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任务与特点,在遵循职业教育教学管理的规律,总结我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育改革的基本文件,是教师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定位、行业标准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情况,学校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各专业制定新一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级学院每年应组织各专业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滚动修订。
第五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包括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和毕业要求等方面。制定(修订)过程应广泛征求校内外专家意见,主动邀请行业专家参与。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组织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制定,通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提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审定,并提交学校党委会批准,由教务处组织各专业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向全校师生公开。
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若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提出调整申请,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重大调整需要通过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实施。
第八条课程承担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制并滚动修订课程标准,明确课程性质、培养目标、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并提出教学和评价考核的实施建议。
第三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九条教务处每学期期中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承执行计划,向教学单位下达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下达后,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必须提交教学执行计划调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条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教学任务,根据师资和场地等条件,合理安排任课教师和教学班。
第四章 课表编排
第十一条课表是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调度表,是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依据。教务处根据全校教学任务,协调各教学单位统一编制教学进程表,并负责全校性公共课课表编排,专业课课表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编排。
第十二条课表编排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以教学任务为依据,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以平衡各专业全学程周学时和均衡每日课程为基础,统筹考虑任课教师工作任务及要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规范。
第十三条课表编排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学时应平衡。每学期各班级平均周学时一般控制在26学时以内,做到学时分布均衡,避免“先紧后松”或“先松后紧”的现象出现;
(二)连排要合理。公共课和A类专业课原则上只允许两节连排,B类专业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四节或六节连排,C类实践性环节只落实教学任务不排课。
第十四条对排课有特殊要求的,任课教师应在开始排课前向排课单位提出申请,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酌情考虑,课表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五章 公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公选课开设的目的是通过为学生提供多学科综合性课程,引导学生掌握不同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方法,完善知识结构,使学生成为具有较高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第十六条每学期教务处发布下一学期公选课开课申报通知,每名教师同一学期申报门数原则上不超过2门。网络公选课由教务处统一开设,并安排辅导教师负责学生学习活动的督促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网络公选课除外),已选课学生可选择其他公选课。
第十八条校内公选课一旦开设并选课,不得随意停开。确有特殊情况的,任课教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已选课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六章 调、停课管理
第十九条每学期第一周原则上不得办理调、停课申请。
第二十条可申请调、停课事项及办理要求: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外出(出差)参加会议、活动或工作,须提供外出(出差)审批单办理调、停课流程。
(二)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紧急事件,须凭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相关事项说明办理;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后须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调、停、补课办理流程:
(一)任课教师与授课班级学生沟通,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发起调、停课申请(相关证明作为附件上传),经开课单位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提前三天办理调、停课手续;如临时突发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须经开课单位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代为办理调、停课手续。
(三)调、停课审批通过后,任课教师要及时通知相关班主任(或辅导员),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通知到学生。
(四)申请停课者,必须在本学期内课程教学结束前安排相应停课课时进行补课。
第二十二条法定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或因极端天气原因必须调课或停课时,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凡未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章 授课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每门课程都必须按课程标准编制授课计划;同一门课程平行班原则上应集体商量编制统一的授课计划。
第二十五条授课计划必须在开学前编制完成,并按要求上传教务管理系统,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教学单位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教材选用和征订
第二十六条选用教材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课程标准的要求,适用于高职高专层次。相同课程名称,课程标准要求相同的,应选用相同教材。确因开展教学改革需要,经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审定后,可在不同教学班使用不同教材。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选用国家统编的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省公布的目录中选用。专业课应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重点教材和获奖教材,以及反映我校专业特色的自编经典教材。
第二十八条教材选用流程:
1.教研室(组)主任组织教师进行研讨,择优选定教材。
2.每学期教学单位在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时,组织教研室(组)主任申报选用教材,无固定教材的,应指定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对所有课程拟选用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进行审核。
3.教务处组织审定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拟选用教材。思政课教材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定。未通过审定的,由教学单位组织教研室(组)主任重选教材。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组织两次教材征订工作,5月中旬为秋季教材征订时间,11月中旬为春季教材征订时间,不得跨学期征订。教师用教材要求与学生用教材一致,或为学生用教材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参考书及教辅材料一律不予征订。若教材版本不变,应连续使用两个学年。
第三十条教学单位应组织教研室(组)主任在规定期限内将选用的教材征订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按流程要求提交审批。为避免漏订、错订,公共基础课的教材由开课单位统一提交征订信息。
第三十一条无特殊原因,征订教材不得变更。如出现错订或漏订教材的情况,由教学单位填写《教材变更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批,并由教务处重新订购变更教材。
第九章 教案编写
第三十二条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和学期授课计划合理编写教案。开学前应提前编写好两周的教案,开学后至少提前编写一周教案。教研室(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教案编写情况。
第三十三条教案必须按规范编写,要有完整的教学过程设计,突出教学重点难点,授课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教学反思。不准使用旧教案,禁止无教案上课。
第三十四条新开课教师或进校未满三年的新教师必须手写教案详案,其他教师可以只编写教案首页和教学设计。
第十章 教学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教学场所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机房、实训室、实验室、体育场地等场所。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场所的调配和使用管理;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全校教学场所多媒体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后勤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场所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各教学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教学场所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每学期开学前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课表提前做好教学场所准备,确保教学活动能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教师因开展教学活动或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使用教学场所,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出场所借用申请,经场所所在的楼幢管理员同意后,即可使用。各楼幢管理员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善教学场所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九条教学场所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破坏场所内的设备设施或影响其他场所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一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做好课程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第四十二条教师在教学规定时间内间应坚守岗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信息化教学需要除外),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吸烟,严禁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或随意离开教室。
第四十三条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教学单位须健全监督课堂教学检查机制,加大对课堂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处理本单位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章教学检查和巡查
第四十五条教学检查主要包括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三次专项检查以及每月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常规检查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研室(组)具体实施。
第四十六条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状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教学巡查的重点内容是教师到岗、教学准备、学生到课及课堂纪律等情况。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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