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后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等进行变更的行为。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后而中止教学活动,或因学校、学院重大活动安排(因学院活动停课需经学校批准),需在一段时期内停止教学活动的行为。停课需按相应课时补课。
第三条 每学期第一周为学生试听、改选课时间,学校不受理调停课申请,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调停课申请流程关闭。
第四条每学期课表确定后,必须严格按课表中课堂教学的时间、地点进行教学。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课表进行教学活动须申请调停课。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外出(出差)参加会议、活动或工作;
(二)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紧急事件;
(三)实际上课地点与课表安排地点不一致的。
第六条调停补课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因公外出(出差)调停课者,须提供外出(出差)审批单办理;因病需要调停课者,须持医院(含学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办理;紧急情况、突发性疾病等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的,须通过OA或手机短信向所在单位或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二)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调停课手续;如临时突发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代为办理调停课手续。
(三)申请停课者,必须在本学期内课程教学结束前安排相应停课课时进行补课。
第七条调停补课办理在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具体办理方法是:任课教师登录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发起调停补课申请(相关证明作为附件上传),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调停补课申请审批通过后,系统有审批流程消息推送给发起申请的教师,教师在接收到审批消息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班主任(或辅导员),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通知到学生。
第九条 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教务处教学运行岗老师工作时间内应保持登录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关注并处理教师发起的调停补课申请,原则上当天接收到的流程应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条 凡未事先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上一篇: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