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10-11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等教改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教学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及校级专业(群)建设项目、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教学研究与实践改革课题(以下简称教改课题)。

第三条 各级教改项目指列入规划,由国家及有关部委(国家级)、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江苏省教育厅(省级)、常州市教育局(市级)、常州市殷村职教园及学院(校级)下达的教学建设及综合改革项目、课题。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改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制订和发布年度教学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市级以上项目申报,校级项目评审与建设立项。

(三)依据项目任务书,确认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组织项目的进度检查、项目验收和评价,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是教改项目的承担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

(二)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配合教务处做好项目验收、经费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教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开题报告、项目经费预算。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院级项目相关规定编制。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做好经费使用记录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影像)的收集、存档工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报销票据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八条 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做好项目设备的购置、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的组织。

第十一条 教务处下发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部)按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排序,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申报材料,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校级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由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和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时间申报,原则上从校级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中遴选产生,经学术委员会评定后,按要求进行公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费下拨到校后,财务处、教务处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和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 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上级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经学校论证后,纳入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范畴,方可实施。对于重大教改项目,教务处要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及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教改项目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内容、预算经费、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校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变更还须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建设、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承担教改项目的二级学院(部),每年度要对所属已立项的各类项目进行自查,并向教务处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类教学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视检查结果确定下年度拟下拨建设经费。对建设效果不好的教改项目,视情形给予相关二级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通报或撤销建设项目,同时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建设期满,由教务处下发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同时上交相关支撑材料。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项目管理情况。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对于没有明确验收要求的项目,教务处依照院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产生的有关成果形式包括研究论文、专著、专利、报告等,结项(结题)成果均应标注基金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结项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学校颁发结项(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校级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期结束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市级以上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相关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教改项目,相关二级学院(部)二年内在申报教改项目时名额将被削减。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项目成果简介(同时提交书面版和电子版),并提供结项申请书、结项证明材料和最终成果。形成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使用权、专利权归学院。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分类管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项目经费管理原则,学校对每个教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项目负责人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和项目进度执行,专款专用,所有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正式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教改项目(含教改课题),须有批准下达的正式文件或通知书,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校根据项目级别及项目形式给予一定的配套建设经费。

(一)教改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项目级别

项目形式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

市级及以上项目

有资助

按上级文件要求配套资助;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最高按1:1配套资助。

无资助

最高按有资助项目经费的100%配套资助。

校级项目

学校资助

按批准后的项目建设预算执行

 

 

(二)教改课题配套资助经费:

项目级别

项目形式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

配套比例(%)

上限(万元)

国家级

有资助

150

50

无资助

3万元

省级

有资助

100

30

无资助

1.5万元

市级

有资助

60

10

无资助

0.75万元

院级项目

学院资助

重点项目:0.5万元

一般项目:0.3万元

第二十七条 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含教改课题)下拨的专项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开支、项目决算和财务结账。没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含教改课题)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经费额度、内容和进度执行,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

(一)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支出: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引进专业教师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

(二)课程教材资源开发支出:用于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等资源的开发与制作及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

(三)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用于改善实验实训条件而发生费用,包括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维修维护费、专用设备及专用材料购置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校外仪器设备租用费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学生创业创新训练支出:用于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所发生的实验实践、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外聘人员指导费、学生竞赛奖励;

(五)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支出:用于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联合培养学生、共同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外国专家来华的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工作酬金(补贴);

(六)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支出:用于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而开展的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改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版面费、会议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专业认证费。

(七)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必要开支须事先经教务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经费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学校统一收缴,归入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结项后经费有结余的,二年内项目团队可申请新的教改项目,经教务处组织论证,学校批准立项后,结余经费优先资助该团队新项目。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和软件,其产权归属学院,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设备和软件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改项目经费的报销按照学院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行使检查和监督权。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各级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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