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9-10-11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28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三年制专科生)的管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条款对五年制和三年制学生均适用。

第三条  本校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新生,必须持“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申请延期报到,请假假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地震、洪水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录取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入学专业学生)或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初中起点入学专业学生,四年级转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对应网站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网站中无学生信息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在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注册、不迁户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盖有征兵办公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学校依规定审核资格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新创业:由新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学工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四)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由新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生序列。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和学费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如遭遇台风、洪水、地震、患病等意外或者其它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二级学院应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可以在缓注期结束前提出注册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送学生报到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本修读年限。初中毕业起点入学专业的基准学制为5年;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起点入学专业的基准学制为3年。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基准学制内未修完规定课程和总学分的,可延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初中毕业起点入学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起点入学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或及格(含)以上的可取得学分。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生考核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含奖励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业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读的课程。学生除修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外,还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素质拓展和专业拓展选修课程学分,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按经百分制分数转换的五级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转换标准: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60-69(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公共选修课成绩评定按通过或不通过记分。各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应在课程标准中明确。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需在考前办理缓考申请并获得批准,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不及格则必须进行课程重修。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对于得到学校同意外出比赛等因公事务的,一次缓考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按照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通过补考或重修的方式获得相应学分。

(一)补考:学生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40分可以给予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进行。补考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无效。补考成绩按实记载。

(二)重修: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

出现下列情形,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1)必修的公共课、专业课考核成绩低于40分者;

(2)单独设置的实践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3)实践课时比例大于或等于二分之一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4)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

(5)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无故缺席者。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对于无故缺席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一)修读课程旷课、缺课(含病、事假)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修读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二分之一以上者,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课程标准规定要求者。

凡属上述第一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凡属上述第二款的学生须补齐作业或达到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由学校视其情节,根据学校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考试作弊的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处分撤销后或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异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后安排。重修课程成绩及学分按实计入修读学期学生的学业档案。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原则上最多给予两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鉴定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于个别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申请手续一般在开学两周内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审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跳级。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组织考核,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对跳级提前毕业的学生,毕业证书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结束时,取得的学分数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8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出书面学业警告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结束经正常补考和重修后,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6学分及以上者,原则上应留至下一年级学习。其中缺少16-19学分的学生,由其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和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可跟班试读;缺少20学分(含)以上必须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积欠学分在标准以下的学生如因学习困难,无法跟原班正常学习,也可自愿申请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由二级学院统计,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后直接办理转入下一年级的手续。本条规定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2016级(含)之前在校学生按学校原管理规定继续执行。

以上学业警告及留级的学分统计,均不包含素质教育(各类选修课)、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体育课、运动会、毕业教育等环节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留级学生在留级前所获得的成绩与学分,学校予以认可。对已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跟班上课,不参加考核,课程成绩以原成绩为准,如参加考核,取得的高分数可替换原有成绩。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结束时,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教育等,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在校期间,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经学工处和教务处审核,学校认定,可以载入学生档案。成绩(成果)突出的,可以给予学分奖励,用于换修、免修相关非核心课程或计入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关于学分互换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二级学院、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校全面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学籍处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个人发展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可以转专业。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转*流程具体见《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学生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不同招生方式的专业之间;

(五)不同录取批次的专业之间;

(六)定向、委托培养专业转入非定向、委托培养专业;

(七)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

(八)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九)受到学校学业警告或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三年制专科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本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校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者。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需二级学院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出国留学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可办理保留学籍及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办理手续并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复学与休学应为同一学期,不得跨学期办理复学手续。学生申请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后一周内办理手续,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需提交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休学期间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并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六)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八)如发现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以取消学籍。

第七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不能达到结业标准的;

(二)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在一学期内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六)逾期四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严重违纪等原因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配合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由其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并必须征得其家长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退学申请经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准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退学通知文件在学院网页上公示至有效讼诉期,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级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须由二名以上正式职工送达,并有同班学生签名证明;已离校的,可按学生通讯地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  由学院通知学生退学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教务处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有关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五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根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开除学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由院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相应期限,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或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不属于留级范围的,可准予结业,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应课程,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试(核)通过后,结业学生向学院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超过最长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第六十三条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学习年限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四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学分情况作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学满两学年及以上、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三年制专科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申请制作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未学满两学年、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三年制专科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前三年)和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后两年、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变更。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登报声明无效,学校核实后按规范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置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申诉处理按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后,本规定必须重新制订。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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