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1-03-09 09:00:27  发布人:ning  浏览量:14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氛围,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教书育人长效机制,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目标的中心环节,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全校各部门都应树立以教学为中心,各类活动为教学服务的观念,避免活动与正常课堂教学时间发生冲突。

第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主动开展创造性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纪律要求

第四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严于律己,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为人师表,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五条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要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六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家国情怀。

第七条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无身体特殊原因不得坐着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课或者因教学需要更改教学地点的,须提前按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调停补课管理办法》申请调停课、并经相应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教师备课应充分,内容要准备,操作要熟练,每门课程均须提交课程授课计划。上课时应提前 5 分钟到达教室,以保证有充足时间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教师上课前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并于授课当天在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提交学生的“教学点名”状态。上课时应使用规范文字板书,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条教师在教学规定时间内应坚守岗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信息化教学需要除外),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吸烟,严禁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或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一条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在上课铃响前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课者,应事先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不参加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证明必须以通过审批的书面《学生请假审批单》为准,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背心或其他不庄重的服饰进入教室,严禁将食物、饮料带入课堂。

第十五条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或根据要求交到指定位置统一保管(信息化教学需要除外),保持教室肃静(课堂讨论除外),不得在课堂上睡觉、吃东西或做其他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不得随意进出课堂。

第十六条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十八条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学院(部)、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开展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四章 对教学单位的要求

第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应在本单位内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课堂教学纪律教育、做好教风、学风建设,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严肃课堂教学纪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教学单位须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课堂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处理本单位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纪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一旦发生教学事故,应立即上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第五章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部门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工部门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未构成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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